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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一六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
朝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又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移送台灣臺北地方法院。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籍地係在台北市○○路○段一0號一樓,且本件雖為請求塗銷抵押權,然係本於兩造借款契約之債權債務已為消滅而為請求,故非專屬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之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又依據兩造借款約定書第七條之規定,有關該契約所為之訴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彭淑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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