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一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樺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致遠會計師事務所 設台北市○○路○段三三三號九樓法人、原告因與被告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一六二號 聲 請人即 原 告 樺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人即 原 告 甲○○ 丙○○ 右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運瑛律師 相 對人即 第 三 人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 設台北市○○路○段三三三號九樓 右聲請人即原告因與被告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第三 人致遠會計師事務所(設台北市○○路○段三三三號九樓)提出文書,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將受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查核之 民國八十九年十月間財務預測之工作底稿、九十年三月更新財務預測之工作底稿、九 十年度第一季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工作底稿、九十年七月更新財務預測之工作底稿提 出於本院。 理 由 一、本院認上開文書所應證之事實為重要,該文書現為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所執,及其 以如何之原因有將其提出之義務,亦經聲請人即原告為相當釋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宏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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