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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69號

上 訴人即

被告
甲○○
被告
上 訴人即
被告
卡文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等與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0年重訴字第6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金額為54,0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1,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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