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69號
上 訴人即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上 訴人即
- 被告
- 卡文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等與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0年重訴字第6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金額為54,0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1,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