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破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破字第四號 破 產 人 福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勇雄 代 理 人 羅秉成律師 詹惠芬律師 複代 理 人 彭亭燕律師 破 產 管理人 郭國慶會計師 債 權 人 兼 監查人 晶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四號 法定代理人 王金賢 住新竹工業區○○路四號 代 理 人 林主翎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豪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六號 法定代理人 林心正 住新竹工業區○○路六號 代 理 人 薛文龍 住新竹工業區○○路六號 蔡雅惠 住新竹工業區○○路六號 債 權 人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三號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住新竹工業區○○路三號 代 理 人 江添玉 債 權 人 允力工業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九號 法定代理人 李重信 住新竹工業區○○路九號 債 權 人 建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工業區○○路一號 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 住新竹工業區○○路一號 代 理 人 周昆玉 住新竹縣新竹工業區○○路一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利司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一號 法定代理人 黃政旺 住新竹工業區○○路一號 代 理 人 戴志澄 債 權 人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二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張錫強 住新竹工業區○○路二之一號 代 理 人 李增興 債 權 人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十二號 法定代理人 杜萬全 住新竹工業區○○路十二號 代 理 人 江傳達 住新竹工業區○○路十二號 債 權 人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五號 法定代理人 張威儀 住新竹工業區○○路五號 代 理 人 詹唯芳 住新竹工業區○○路五號 債 權 人 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00號十至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劉正義 代 理 人 陳淑儀 杜惠平 債 權 人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霖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號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代 理 人 翁國棟 債 權 人 統一安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六九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債 權 人 台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二號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王令楣 債 權 人 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號十六樓 法定代理人 陳強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五九號 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五六○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蔡承祐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二三七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債 權 人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九號十二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五四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債 權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 債 權 人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 設新竹縣竹北市○○里○○○路六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 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編號7債權人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代位債權新台 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利息起算日「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應更正為「九十年 九月十四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破產管理人申報之破產債權,為本院九十 年度促字第一三五三七號支付命令,有該債權人提出之支付命令影本一件在卷可 稽,該支付命令為九十年九月十四日核發,故利息起算點應自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起算,本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之裁定附表7誤載為自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 算利息,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