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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破字第四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破字第四號

  破 產 人 福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勇雄
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
破產管理人
郭國慶會計師 住台中市○○路○段一二八號十三樓之五

右當事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業經拍賣變價,共得新臺幣(下同)四千一百零四萬八千三百五十四元,除扣除財團費用三百九十一萬八千九百七十元外,尚餘三千七百十二萬九千三百八十四元,經分配與各債權人完畢,業經破產管理人郭國慶會計師提出分配報告在卷。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照首開規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爰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彭洪英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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