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二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二五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肆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原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萬元,及自九十年八 月十七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審理中減縮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原告所為 前開訴之變更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之變更為合法。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九日稱急需現金週轉,欲向原告商借新台幣( 下同)六萬元,原告因念及曾與被告共事於新竹科學園區臺灣慧智股份有限公司 之同事情誼,又見被告苦苦哀求且再三保證必於同年十月九日清償所借之款項, 並於當場開立票號二七三0三一、二七三0三二號,票面金額同為三萬元,發票 人均為被告之本票二紙以取信於原告,原告遂將六萬元現金借予被告。詎料被告 於借款後避不見面,迨本票屆期經提示亦不獲付款,迭經原告催討,均無效果。 嗣後因被告已償還一萬元,並經原告決定打折後,債權部分僅剩三萬三千元,為 此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二紙、存證信函乙紙( 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則未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 酌,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其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張宏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