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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三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三一○號

原告
酺記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藍泡泡TV PUB(店址:新竹市○○路三八五號)之負責人,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起向原告購買酒類製品,約定月結付現,惟被告尚積欠貨款五萬七千六百一十元未清償,為此請求被告如數清償,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銷貨明細表、送貨憑單、存證信函各一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故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清償貨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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