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小字第四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許翠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四五號

原告
九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保證責任新竹市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壹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間向原告購買貨品,惟被告尚積欠新台幣(下同)四萬九千七百七十元未清償,爰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帳單明細影本二紙、發票影本二紙、進出貨單五紙、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鄭敏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許 翠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小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