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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三二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三二九號

原告
皓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致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雷雅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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