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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七五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七五五號

原告
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上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下午時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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