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七五五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七五五號
- 原告
- 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上樺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貳萬捌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間標得國立交通大學某標案,並向原告購買電腦相關產品一批,原告已依約將貨品送至國立交通大學,有出貨提貨單及發票可稽,被告本應於國立交通大學驗收完畢後即支付新台幣(下同)三百一十五萬四千九百零五元貨款,惟被告並未如期支付,經兩造協調,由被告開立十八張支票分期給付,惟自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之後,支票陸續退票(支票票號、面額、提示日如附表所示),迄今尚有六十二萬八千元之票款未給付,為此依據票據關係,請求如數給付,又被告辯稱原告所交付之貨物有瑕疵云云不實在,被告從未通知原告貨物有瑕疵,等到原告提起本訴,始抗辯貨物有瑕疵,顯係推諉責任,又縱使貨物有瑕疵,被告未盡從速檢查通知之義務,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貨物等語。
二、被告則以:原告交付之貨物有瑕疵,造成國立交通大學使用上莫大困擾及被告商譽之損害,被告已將有瑕疵之貨物委請貨運業者託運寄回原告,原告迄未修理送返被告,故被告拒絕給付貨款,上開事由請求法院向國立交通大學函詢即可證實云云置辯。
丙、法院之判斷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九月間向原告購買電腦相關產品一批,貨款三千一百五十四萬四千九百零五元,原告已依約交付貨物,被告則開立十八張支票分期給付貨款,惟自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之後,支票陸續退票(支票票號、面額如附表所示),迄今尚有六十二萬八千元之票款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倉提貨單、統一發票、付款簽收單各一份、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四份為證,被告自認兩造間有上開買賣契約,惟抗辯原告交付之貨物有瑕疵,而原告則否認買賣之貨物有瑕疵,並主張縱使貨物有瑕疵,被告亦未盡從速檢查通知之義務等語,被告自應就貨物有瑕疵,及其已從速檢查通知原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本院通知被告提出託運單,及有無通知原告貨物有瑕疵,通知之時間為何等資料,被告迄未提出,按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一、二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被告既未能證明貨物有瑕疵,及其已盡從速檢查通知之義務,自無從主張買賣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所辯自不足採信。
(二)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並應連帶負責;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併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請求本院向國立交通大學函詢系爭貨物是否有瑕疵一節,因被告未證明其已履行從速檢查通知之程序,無從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本院認無函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彭洪英
~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新台幣) │││├─┼─────────┼─────────┼─────┼─────┼────────┼────────┼──┤│1│上樺科技有限公司 │第七商業銀行新竹分│90.08.31 │90.08.31 │十五萬七千元 │SP○一三三六六│││ │司│行 │ │││七││├─┼─────────┼─────────┼─────┼─────┼────────┼────────┼──┤│2│上樺科技有限公司 │第七商業銀行新竹分│90.09.30 │90.10.02 │十五萬七千元 │SP○一三三六六│││ │司│行 │ │││八 ││├─┼─────────┼─────────┼─────┼─────┼────────┼────────┼──┤│3│上樺科技有限公司 │第七商業銀行新竹分│90.10.31 │90.10.31 │十五萬七千元 │SP○一三三六六│││ │司│行 │ │││九││├─┼─────────┼─────────┼─────┼─────┼────────┼────────┼──┤│4│上樺科技有限公司 │第七商業銀行新竹分│90.11.30 │90.11.30 │十五萬七千元 │SP○一三三六七│││ │司│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