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七十八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七十八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炎興電器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炎興電器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乙○○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十紙,均經被告乙○○持之向原告週轉調現,原告並於如附表所示各該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然皆遭存款不足之理由退票,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
二、被告炎興電器有限公司、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炎興電器有限公司、乙○○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十紙,為被告炎興電器有限公司所簽發,並經被告乙○○背書,原告並於如附表所示各該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然皆遭存款不足之理由退票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情形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十紙為證,而被告炎興電器有限公司、乙○○復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及背書人均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或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分別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或到期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按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甚明。本件被告炎興電器有限公司為如附表所示十紙支票之發票人,被告乙○○則為背書人,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炎興電器有限公司、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雷雅雯
~F0~T48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發票人│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 │背書人 │ │ │ │ │ │(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 │一 │新竹市第│八十九年十二│炎興電│十萬元 │八十九年十│乙○○ │ │ │十信用合│月三十日 │器有限│ │二月三十日│ │ │ │作社 │ │公司 │ │ │ │ ├──┼────┼──────┼───┼─────┼─────┼────┤ │二 │同右 │八十九年十二│同右 │四萬元 │八十九年十│同右 │ │ │ │月三十日 │ │ │二月三十日│ │ ├──┼────┼──────┼───┼─────┼─────┼────┤ │三 │同右 │八十九年十二│同右 │二十萬元 │八十九年十│同右 │ │ │ │月三十日 │ │ │二月三十日│ │ ├──┼────┼──────┼───┼─────┼─────┼────┤ │四 │同右 │八十九年十二│同右 │三萬元 │八十九年十│同右 │ │ │ │月三十日 │ │ │二月三十日│ │ ├──┼────┼──────┼───┼─────┼─────┼────┤ │五 │同右 │八十九年十二│同右 │十萬元 │八十九年十│同右 │ │ │ │月三十日 │ │ │二月三十日│ │ ├──┼────┼──────┼───┼─────┼─────┼────┤ │六 │同右 │八十九年十二│同右 │三萬元 │八十九年十│同右 │ │ │ │月三十日 │ │ │二月三十日│ │ ├──┼────┼──────┼───┼─────┼─────┼────┤ │七 │同右 │九十年一月十│同右 │五萬元 │九十年一月│同右 │ │ │ │六日 │ │ │十六日 │ │ ├──┼────┼──────┼───┼─────┼─────┼────┤ │八 │同右 │九十年一月十│同右 │五萬元 │九十年一月│同右 │ │ │ │八日 │ │ │十八日 │ │ ├──┼────┼──────┼───┼─────┼─────┼────┤ │九 │同右 │九十年一月十│同右 │五萬元 │九十年一月│同右 │ │ │ │八日 │ │ │十八日 │ │ ├──┼────┼──────┼───┼─────┼─────┼────┤ │十 │同右 │九十年一月十│同右 │五萬元 │九十年一月│同右 │ │ │ │八日 │ │ │十八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