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翔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丙○○○死亡 繼 承 人 乙○○ 張志明 張志宏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乙○○、張志明、張志宏、甲○○為被上訴人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死亡,依前 開規定,於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之前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明被上訴人丙○○ ○之繼承人有配偶乙○○、子張志明、張志宏、甲○○等共四人,有戶籍謄本四 件在卷可考,則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由前開繼承人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國成 ~B法 官 許翠玲 ~B法 官 李承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