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耀雙即鴻興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聲明暨理由及繕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國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