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耀雙即鴻興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聲明暨理由及繕本乙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國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耀雙即鴻興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聲明暨理由及繕本乙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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