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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7 日

  • 上訴人
    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耀雙即鴻興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聲明暨理由及繕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國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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