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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耀雙即鴻興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聲明暨理由及繕本乙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國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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