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敦品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庭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向原告訂購塑膠原料(品名七0五 IR.M2-000)三萬公斤,總價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原告陸 續於同年三月四日、九日、十八日、二十三日按約定送往被告指定之送貨地 址:昇興企業社(苗栗縣頭份鎮蘆竹里六鄰七十六之三三號),並由昇興企 業社負責人彭南珍女士簽收無誤,依訂購單之約定,被告應於同年四月二十 五日前,以同年六月五日之支票給付原告全部貨款。詎被告並未依約付款, 屢經催討,被告均無解決誠意,竟要求原告吸收其代工廠因作業疏失所造成 之損失,致為無理。原告自得起訴請求被告依約給付貨款。 (二)被告於原告催收貨款時,雖曾告知原告第一次交付之貨物有瑕疵,唯經原告 派員至現場瞭解,得知係因代工廠商儀器未調整好,以致誤認,並非原告所 交付之貨物有任何瑕疵。此外,被告對於貨物有瑕疵一節,非但無法提出證 明,況且業將原告所交付之貨物使用殆盡,自應給付本件貨款。 三、證據:提出客戶訂購單一紙、送貨單四紙、存證信函一份等影本為證。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客戶訂購單、送貨單、存證信函 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復未到庭爭執或提出任何證據以供本院調查,自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起訴請求被告交付貨款一百四十九萬六千二百五十元, 及自給付遲延日(即八十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 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