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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鄧全凱

  • 原告
    青昊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博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原   告 青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全凱 送達代收人 康懷琪 被   告 博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湖口鄉新竹工業區○○○路四二號 法定代理人 李茂堂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 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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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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