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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原告
青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全凱
送達代收人
康懷琪
被告
博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新竹縣湖口鄉新竹工業區○○○路四二號
法定代理人
李茂堂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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