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三一四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三一四號
- 原告
-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震東
- 送達代收人
- 方潔茹
- 被告
- 美麗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宥樺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復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就經銷合約所生之爭訟,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經銷合約書一份附卷足憑。依前引合意管轄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