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原 告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金南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並請就租賃預約書第二之(一)與第四之(一)約定間 之關係、彼此有無矛盾及立約時之真意,另原告主張之四十五日期限利益,其意為何 ,是否須待簽立本約始起算,又被告有無通知原告進場為裝潢等節,於前開言詞辯論 期日五日前以書狀提出於本院,並將繕本直接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