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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金南昌建設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原   告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金南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__負擔。 本判決予原告以新台幣███████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__ (三)證據:提出__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____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____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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