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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五號

原告
傳家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湘
送達代收人
胡雅惠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該院移轉至本院管轄,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有新台幣一萬五千五百五十五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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