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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原告
甲○○
被告
崚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蔡孟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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