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崚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蔡孟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蔡孟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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