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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八一二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八一二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寶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聲 請 人兼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周美玲律師
複代理人
己○○
被告
丁○○
被告
乙○○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 代 理 孫立德
被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聲請人戊○○為原告寶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公司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召開股東會議經全體股東決議將其對被告就本件之實體權利及訴訟權利讓與聲請人戊○○一人,為此聲請承當訴訟,並提出原告公司股東會議紀錄、股東名簿。

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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