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八號 原 告 順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勝豐協記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