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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
    順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勝豐協記紙器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八號 原   告  順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勝豐協記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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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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