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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八號

原告
順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勝豐協記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明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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