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林森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張茂雄
- 送達代收人
- 林乾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家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一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捌佰貳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拾捌萬貳仟捌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