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一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一六號
- 原告
- 朝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己○○
又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移送台灣臺北地方法院。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籍地係在台北市○○路○段一0號一樓,且本件雖為請求塗銷抵押權,然係本於兩造借款契約之債權債務已為消滅而為請求,故非專屬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之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又依據兩造借款約定書第七條之規定,有關該契約所為之訴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彭淑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