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通德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慶 被 告 全盛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 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將所聲請公示送達之裁定於庭期日三十日前登報,並 當庭提出該報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陳宏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