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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一六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一六二號

  聲 請人即

原告
樺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聲 請人即
原告
甲○○
原告
丙○○
右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運瑛律師
相 對人即
第 三 人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   設台北市○○路○段三三三號九樓

右聲請人即原告因與被告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第三

人致遠會計師事務所(設台北市○○路○段三三三號九樓)提出文書,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將受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查核之民國八十九年十月間財務預測之工作底稿、九十年三月更新財務預測之工作底稿、九十年度第一季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工作底稿、九十年七月更新財務預測之工作底稿提出於本院。

理由

一、本院認上開文書所應證之事實為重要,該文書現為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所執,及其以如何之原因有將其提出之義務,亦經聲請人即原告為相當釋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宏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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