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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五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五號

原告
美而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錦三
被告
甲○○
被告
洋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霞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原告之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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