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69號上 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 訴人即 被 告 卡文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等與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0年重訴字第6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金額為54,0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1, 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