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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仲訴字第一號

撤銷仲裁判斷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仲訴字第一號

原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複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被告
竟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七十號十樓之二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八號十一樓
被   告  新世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七九之一號四樓二室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北市○○○路○段七九之一號四樓二室
訴訟代理人  翟世炎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美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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