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三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三號
- 聲請人
- 璇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列冊說明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包括聲請人之不動產、動產、各銀行存款等一切財產)。
二、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三、查報系爭聲請標的之金額,並按系爭聲請標的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