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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小字第一九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小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
送達代收人
黃制衡
被告
伸山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生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貳拾伍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鄭政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抗告訴狀記載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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