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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三二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三二二號

原告
桐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含笑
被告
金連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宏銘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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