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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許翠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一號

聲請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機械廠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巨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日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巨霸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相對人巨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

拾伍萬零壹佰肆拾壹元。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巨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日維企業有限公司、巨霸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五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巨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查本院第一審裁定命聲請人繳納之裁判費用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九萬七千五百六十一元,且聲請人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如數繳納該裁判費,有裁定、繳款單附於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五0號卷可稽,聲請人稱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為二十七萬一千一百四十二元,應有誤載,附此敘明。第一審之送達郵費為二千三百八十一元,合計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二十九萬九千九百四十二元,則相對人巨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十四萬九千九百七十一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七十元在內,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為十五萬零一百四十一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陳宏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

法   官 許翠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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