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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61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聲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代 理 人 李鳳郎
相 對 人
雲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周敬恆
相 對 人
蔣炎蘭
相 對 人
胡峰賓律師即謝其水繼承人謝李未妹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7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謝雲菊」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謝雲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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