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 聲請人
- 祥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相對人
-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六0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
期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給付貨款請求權事件,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六0一號假扣押卷核閱無訛,且經本院調查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