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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
祥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對人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六0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

期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給付貨款請求權事件,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六0一號假扣押卷核閱無訛,且經本院調查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明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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