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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四號

聲請人
賴耀雙即鴻興企業社
相對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給付工程款乙案,雖兩造雖達成訴訟上之和解,然被告並未履行和解內容,為請求強制執行訴訟費用,檢具訴訟費用計算書及有關證書,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給付工程款事件,業於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十三號案件審理時達成訴訟上之和解,業經調閱本院上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訴訟上和解就訴訟費用部分兩造合意各自負擔,亦有和解筆錄附於上開卷宗內可參。是兩造之訴訟費用既各自負擔各自支出,並無相對人應再負擔之訴訟費用,縱相對人未履行和解條件,就訴訟費用部分亦不得強制執行。聲請人請求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無必要,且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珮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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