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佰寰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新竹郵局第二八三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前向聲請人承租房屋,因積欠租金,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以新竹五支郵局第一0二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文到七日內繳清積欠聲請人之租金新台幣壹萬陸仟元,現已逾期,相對人仍未給付,聲請人乃先後以新竹郵局第二八三號、新竹西大路郵局第二十七號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表示終止雙方間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然該等存證信函經付予郵局送達,因相對人遷移新址行蹤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二份、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二份、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