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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
    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七九號 原   告  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福祥 送達代收人  陳樹錦 右原告與被告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肆拾陸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玖佰 捌拾貳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萬捌仟貳佰貳拾叁元,折合新 臺幣貳拾玖萬肆仟陸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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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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