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六三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六三號
- 原告
- 崴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金鳳
- 送達代收人
- 張金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承鼎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貳萬肆仟肆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陸拾柒萬叁仟肆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陸仟柒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玖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