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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三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三八號

原告
榮展消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彩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宏韜建設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零壹萬肆仟捌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叁佰零肆萬肆仟伍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壹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肆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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