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八一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八一號
- 原告
- 桃名園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文山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元貳拾肆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陸拾伍元,折合新臺幣柒仟玖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