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四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四號
- 原告
- 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錦材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柒仟伍佰元,折合銀元叁拾玖萬伍仟捌佰叁拾
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玖佰伍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柒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