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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四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四號

原告
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材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柒仟伍佰元,折合銀元叁拾玖萬伍仟捌佰叁拾

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玖佰伍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柒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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