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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
陳俊宏即陳俊宏建築師事務所
被告
楓樹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明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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