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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九一七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九一七號

原告
太平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栗本有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被告
山溪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森雄

右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會員入會契約書第十條所載:「本契約書如有訴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字樣,則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意旨,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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