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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李珮瑜

  • 當事人
    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羅秉成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曾能煜律師 魏順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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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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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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