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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三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聯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吳上晃~B法官 楊明箴~B法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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