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勳 右聲請人申報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召開「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國內 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附件)准予認可並公告。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有同次公司債總數百分之五以 上之公司債債權人,得為公司債債權人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召集同次公司債債 權人會議;前開會議之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之出 席,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按每一公司債券最低票面 金額有一表決權;前開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經申報 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由公司債債權 人之受託人執行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二項、第二百六十四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所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 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債權人會議指定之人向法院申報,此觀非訟事件法第 九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申報人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欲依法減少資本,針對辦理減 資後公司債轉換價格調整方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釋應召開該次 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乃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登報公告,訂於九 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在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舉行「全友電腦股份有 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債權人會議,該會議經公司債債權總額四 分之三以上債權人出席,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議針對公司減 資後公司債轉換價格同意不予調整,並製成議事錄及經會議主席簽名。又查前開 會議後,申報人之公司債債權人全友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占三六四分之二四 六)、元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占三六四分之七七)、孫吉鋒(占三六四分之二 0)均委託申報人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就前開決議向法院申報,從而申報人依 據非訟事件法第九十條規定為本件之申報,請准予認可上開決議並公告等情。 三、查申報人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公函、債權人會議公告登報、債權人會議名冊、債權人會議議事錄(含 『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各一份、出席通知書四份、 委任書三份等為證,經核與上開申報之程序規定相符,又核其決議之內容復無公 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所示應不予認可之情形。次查本院經通知利害關係人即其他 未出席之公司債債權人梁鴻民、黃俊義、吳佳鳳、何梨慈等,亦均未到庭表示意 見,而前開決議之內容經審亦尚無違反公司債債權人之一般利益,是申報人聲請 就前開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議事錄)之申報准予認可並公告等情,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