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三一號 聲 請 人 沈慧雅律師 右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一日完結鑫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 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 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 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 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鑫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九十一 年度司字第一0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嗣並准予延展清算期間至九十二年 一月一日止,惟該公司仍有二筆土地訴訟進行中且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經國稅局 核定完成,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院經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0號、第七十二號呈報清算人、清算完結展 期事件卷,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九十 二年六月一日完結鑫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