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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伍方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呈報伍方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日起三十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二、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產目錄

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

四、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美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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