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七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七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伍方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呈報伍方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日起三十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二、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產目錄
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
四、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美文